第189章 心理罪之城市之光(20)(2/6)

作品:《心理罪(全集)

意见。敏感,多疑,自我控制能力强。对作案现场条件有较高的观察力,应变能力及行动能力较强。情感丰富,有独特且强烈的善恶观。可能有宗教信仰。行事风格谨慎、周详,执行果断。

尽管上述分析表明凶手是一个内心强大的人,然而,方木仍然认为他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心理异常。鉴于三起杀人案中均无女性被害人,且现场信息中并没有性行为反常的因素,因此,方木认为凶手的心理异常主要反映在人格障碍上。

首先,凶手的作案手法具有高度破坏性和攻击性,行为受较原始的报应观念(以牙还牙,以血洗血)驱使。以凶手自身的素养而言,不可能不知道魏明军、姜维利及吴兆光的所谓“恶行”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轻微刑事犯罪,甚至只是违反道德。然而,他仍然固执地认为他们必须付出生命的代价方可消弭其罪过。在这个过程中,凶手可能在内心完成自我道德辩护,消除自我约束的屏障。同时,也可能对死者进行丑化,甚至将其视为实现其价值观念的工具,而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从而一再强化杀死对方的动机。值得注意的是,富都华城纵火杀人案反映出凶手开始有意将犯罪手段升级,从危及单个人生命安全扩展至公共安全。换句话来说,为了实现其内心的所谓“公平”与“正义”,不惜威胁到吴兆光以外的其他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反社会型及偏执型人格障碍。

其次,凶手有意选择一些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作为加害目标。然而,从案发期间来看,具有轰动效应的负面新闻何止这三起?从工程事故到食品安全,在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层出不穷。凶手只选择在本市发生的新闻事件,且只选择魏明军等三人则耐人寻味。一方面,凶手可能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长时间离开本市,难以扩大其“以恶制恶”的范围;另一方面,同期发生的、具有较大社会反响的负面新闻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为女性,例如虐待公婆的儿媳、抛弃亲生女儿的母亲等等,从“恶行”的程度来看,丝毫不亚于魏明军等三人,凶手为什么只选择这些男性当事人下手呢?方木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凶手自我评价很高的心态。也许在凶手看来,残害女性是相当低级且有违道德的行为。换句话来说,凶手将杀害与自己同样性别、同等体力、同样具有攻击本能的男性视为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方式,而杀害女性则不能带来同样的成就感。他甚至会觉得以女性作为杀害目标是一件有损个人尊严、耻辱的事情。因此,他不屑或者不愿选择那些女性新闻当事人。这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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